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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灼旭与魏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灼旭,魏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975号申请人高灼旭,男。申请人魏庆国,男。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高灼旭、魏庆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颖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灼旭与魏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9日经临河区新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魏庆国于2014年7月14日前归还高灼旭借款壹万元,并从012年3月25日起按月息1.2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