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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唐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高淑芹与庄东冬、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芹,庄东冬,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高淑芹。委托代理人朱松华,南通市崇川区中兴法律服务所。被告庄东冬。被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芹诉被告庄东冬、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芹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高淑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立威审 判 员  陆海宁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陶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