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朱亚锋与张殿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锋,张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朱亚锋,女性,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殿军,男,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亚锋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殿军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仲裁委员会长仲交宽调字(2013)第24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臣审 判 员 郝国斌代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