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鲤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立新,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立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