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时珍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