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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贾时珍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