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湘潭正盛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徐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大庆新村。法定代表人潘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奎,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河南省淮滨县人,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萍,女,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正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湘潭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益民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