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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716号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宁,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陈静,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胡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