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浙江力胜布业有限公司、李新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力胜布业有限公司,李新民,郑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440号。法定代表人:毛海滨。被执行人浙江力胜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被执行人李新民。被执行人郑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力胜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区云景路106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卢建青审判员 朱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