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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辖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宁志公司与被上诉人崔志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辖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志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中贵,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强,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生。上诉人宁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志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辖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宁志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建立买卖关系,即便是存在买卖关系,也是口头买卖关系,履行地应当确定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即高淳区,因被告住所地亦在高淳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将水泥、石子、和五金材料送至上诉人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8号的江苏漫悠摩尔自由动漫主题商城装饰工程的施工地点,故该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上述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