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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诉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海行初字第15号原告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波,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高荣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连罡,职务:局长。诉讼代理人王京,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第三人张德海。原告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原告向本院主动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锦绣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映雪审判员  赵 威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