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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廖青松诉杨辉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青松,杨辉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廖青松,男,33岁。被告杨辉容,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青松诉被告杨辉容追索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青松于2014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辉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青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