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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终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洪银仙、刘苏娥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洪银仙,刘苏娥,刘俊斌,刘俊江,刘春娥,袁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银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苏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娥。原审被告袁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银仙、刘苏娥、刘俊斌、刘俊江、刘春娥,原审被告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