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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银华与杭州澳辰账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华,杭州澳辰账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杨银华。委托代理人赵谦。被告杭州澳辰账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哲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辰。委托代理人陈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华诉被告杭州澳辰帐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银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澳辰帐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银华撤回对杭州澳辰帐篷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银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金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