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郭东英诉李平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振强代理审判员 汤国军人民陪审员 唐焱火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安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