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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郭东英诉李平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振强代理审判员  汤国军人民陪审员  唐焱火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安丰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