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许金武与卢家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武,卢家平,洪明,安庆市天姿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180号申请人:许金武,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卢家平,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洪明,男,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安庆市天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明。被申请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启才。申请人许金武与被申请人卢家平、洪明、安庆市天姿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许金武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家平、洪明、安庆市天姿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