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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虞渭兵、方世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虞渭兵,方世龙,徐伟栋,徐志洪,余炳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诉讼代表人:张小燕。委托代理人:吴汉城。被告:虞渭兵。被告:方世龙。被告:徐伟栋。委托代理人:徐若新。被告:徐志洪。被告:余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被告虞渭兵、方世龙、徐伟栋、徐志洪、余炳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引儿审 判 员  徐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秋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