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贤君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贤君,李健,郭艳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申请人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张佰奎,董事长。被申请人刘贤君,成年。被申请人李健,成年。被申请人郭艳芳,成年。本院受理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但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