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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贤君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贤君,李健,郭艳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申请人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张佰奎,董事长。被申请人刘贤君,成年。被申请人李健,成年。被申请人郭艳芳,成年。本院受理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但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台民督字第13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承担。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