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179号1栋3层8号。法定代表人陈亚敏。委托代理人陈利高,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万东,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1栋1楼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其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成都茂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