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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永秋诉被告武汉市华尔洁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秋,武汉市华尔洁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余永秋。被告武汉市华尔洁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三路江南春城9幢1单元9层4号。法定代表人王珍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秋诉被告武汉市华尔洁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永秋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永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永秋负担。审 判 长  刘友芬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汤西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