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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辖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辖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美顺,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也从未有过事实上的买卖行为,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诉讼资格进行审查受理本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约定管辖有效,但因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地而不适用约定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原名称为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营分公司。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供的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营里奥花园别墅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没有对签订地作出约定,因此,本案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东营里奥花园别墅项目、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