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嘉知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海盐县武原镇金碧辉煌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海盐县武原镇金碧辉煌娱乐城。代表人:丁国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海盐县武原镇金碧辉煌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