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姜明淑与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淑,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姜明淑,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被告: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仁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淑与被告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延边新五洲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明淑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明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3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姜明淑负担。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