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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如皋市浩然粘合剂有限公司,王浩,王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838681,住如皋市长江镇通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尹秀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拥(特别授权),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如皋市浩然粘合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024291,住如皋市长江镇通江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珏,经理。被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王珏。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浩然粘合剂有限公司、王浩、王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302234.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执行费4435元(未预交),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南通市山泉工贸有限公司反映:被执行人如皋市浩然粘合剂有限公司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王珏去向不明,王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汤雪飞审判员  蒋晓荣审判员  石磊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