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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倪忠源、陈良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倪忠源,陈良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604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责人:梅光祖。委托代理人:叶未度。被告:倪忠源。被告:陈良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告倪忠源、陈良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