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邢忠芳与刘林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杨永康。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凤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刑忠芳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