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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邢忠芳与刘林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杨永康。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凤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刑忠芳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