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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孙元普、杨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孙元普,杨崇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王建国,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孙元普,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杨崇君,男,住武夷山市。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孙元普、杨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建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理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