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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蔚(李倩)与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蔚,镇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李林蔚,曾用名李倩,女,生于2003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菜市街9组269号。法定代理人:刘文立,女,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母亲。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亚东,任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蔚(李倩)与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蔚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蔚撤回对被告镇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珂审 判 员 张 春 志人民陪审员 张 国 耀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永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