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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林璋玲、魏振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璋玲,魏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委字第3号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芳,经理。被执行人林璋玲,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振强,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林璋玲、魏振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204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璋玲、魏振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尚有本金人民币301824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委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黄宝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