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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彭涛与杨德朋、杨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杨德朋,杨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935号原告彭涛,城镇居民。被告杨德朋,农民,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石河村267号。被告杨立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杨德朋、被告杨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杨德朋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去世。本院认为,被告杨德朋已经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07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