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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寿乃法、陈忠华与陈忠华、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乃法,陈忠华,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泗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寿乃法。被告:陈忠华。被告: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学林街288号b13-b18幢。法定代表人:晋亚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路189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2302室。负责人:朱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乃法诉被告陈忠华、杭州久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乃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寿乃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