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霞与被告吕占有、张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吕占有,张红艳,任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赵文霞。被告吕占有。被告张红艳。被告任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吕占有、张红艳、任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霞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退还原告赵文霞。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