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塘初字第262号原告曾建珍诉被告黄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珍,黄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曾某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某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珍诉被告黄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曾某珍负担。审判员 袁 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成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