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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7)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传诚物贸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邓玮,李青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86号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中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路明旺,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北街69号。法定代表人路义,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双湖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刘冬冬,总经理。被申请人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后湖水库环乡路南。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幢5层4号。法定代表人邓玮,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市传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98号。法定代表人郭超,总经理。被申请人路明旺。被申请人路义。被申请人路百旺。被申请人邓玮。被申请人李青。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传诚物贸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邓玮、李青银行存款人民币27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铁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传诚物贸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路百旺、邓玮、李青银行存款人民币27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