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张玉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侠,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张玉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玉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宿州市北关汴河南岸外环路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宿州国用(2008)第06XXX18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张玉侠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汴河路南金茂商城1#楼010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9XXX**号)和登记在宋良勇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宿怀路东关大街交叉口综合楼409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5XXX**号)、坐落于宿州市复兴路老专署院内建行宿舍东单元二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4XXX**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宿州市北关汴河南岸外环路北侧,土地证号为宿州国用(2008)第06XXX**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张玉侠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房产即张玉侠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汴河路南金茂商城1#楼010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9XXX**号)和登记在宋良勇名下的坐落于宿州市宿怀路东关大街交叉口综合楼409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5XXX**号)、坐落于宿州市复兴路老专署院内建行宿舍东单元二层(房地产权证号:房地产权宿字第2004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