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志永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周志永,男,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永诉被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周志永负担。审判员 槐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