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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世纪大厦写字楼11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5046-2。法定代表人:张文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明,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对陈明一审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本案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三、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为2944.5元,由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为2944.5元,由安徽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