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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启航诉被告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启航,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新店镇。法定代理人:林清余,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袁亚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被告余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代理人康平,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航诉被告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春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