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启航诉被告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启航,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新店镇。法定代理人:林清余,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袁亚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被告余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代理人康平,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航诉被告余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春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