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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2

案件名称

张东与梁茂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梁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51-1号原告张东,城镇居民。被告梁茂国,城镇居民,台儿庄区公路局职工。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台民保字第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张东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梁茂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