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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临民一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昌与被告詹聚德、汪本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昌,高梅生,詹聚德,汪本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临民一初字第01993号原告:李福昌。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高梅生。被告:詹聚德。被告:汪本学。被告詹聚德、汪本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昌与被告詹聚德、汪本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福昌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燕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