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帅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1091号原告帅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1日。被告任某,男,生于1988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帅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以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