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东春、李颖与冯忠喜、赵新喜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春,李颖,冯忠喜,赵新喜,崔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东春(李冬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宴龙,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颖。委托代理人:刘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忠喜。原审被告:赵新喜,农民。原审被告:崔玉辉,成年,农民。申请再审人李东春、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冯忠喜及原审被告赵新喜、崔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17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东春、李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林海英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