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万全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吴俊晟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俊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俊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商初字第22号,责令被执行人吴俊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俊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俊晟所有的坐落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南瓦盆窑大街20号3号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