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田磊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州刑执字第13号罪犯田磊,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4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磊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12月累计获奖11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磊减去截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