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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明道与王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道,王建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明道。委托代理人覃校红、徐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道与被告王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道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道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曲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