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明道与王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道,王建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王明道。委托代理人覃校红、徐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道与被告王建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道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道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曲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郑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