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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和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菊平与林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平,林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吴菊平。被告林建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邮电巷84、86、88号。负责人丁永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菊平与被告林建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菊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菊平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