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王茂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孙瑞。被申请执行人王茂晋。申请执行人孙瑞与被执行人王茂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邹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茂晋已经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邹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韩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