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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辰浩与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辰浩,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刘辰浩委托代理人:肖继英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辰浩诉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辰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