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李利芹、张安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李利芹,张安文,潍坊金润置业有限公司,柳瑞玲,苑德良,潍坊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565号荣祥花园2号楼D-407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利芹。被执行人张安文。被执行人潍坊金润置业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安文,经理。被执行人柳瑞玲。被执行人苑德良。被执行人潍坊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苑德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商初字第65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潍坊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昌乐站前街2356号艳阳天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7号楼1单元101、201、301、302室;7号楼2单元501、502室;7号楼3单元501、502室;18号楼2单元501、502室房产共11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