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杜亚娟与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亚娟,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杜亚娟。被申请人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弘宇。申请人杜亚娟与被申请人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故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宇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京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