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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与李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李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思思,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全,男,生于1983年1月1日。被告李洁,女,生于1987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与被告李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肃州区陈思思古筝艺术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于晶晶